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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智能信控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6-27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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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智能信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浙江****司             

地 址: 浙江****路 288 号 1 号楼 225 室             

被投诉人: 衢州****队/杭州****司             

地 址: 衢州****路6号/衢州****区9-2幢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路223号1幢1层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智能信控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年5月24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投诉事项1: 采购人:****,应认定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 采购人:****,应认定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明确采购需求,特别对国产化服务器和其配件要求程度清晰准确描述。要求重新进行采购活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3.纠正并清晰评分办法中针对采购人:****、资质、团队情况、获奖荣誉、知识产权等客观分的设置,确保此类评分评价条件设置合规合理。要求重新进行公平采购活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为2024年4月30日提出关于“商务技术评分有误”的质疑函的内容。被投诉人2反馈:在收到质疑函的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并抄送采购人:****(评审专家5名,采购人:****)协助答疑复核。答疑复核期间,因考虑到“商务技术评分中评分细则及技术参数清单等”的疑义及复杂性,一并通知投诉人参与现场询问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经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讨论,最终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并现场向投诉供应商作出答疑回复。
本机关查看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配合质疑和投诉调查情况,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形,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人一方面认为自身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一方面又在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2“和“事实依据4”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等提起投诉,两者存在矛盾。且投诉人并未依法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目前也无证据表明相关评审参数存在指向性、倾向性或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之情形。
据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中的第一款第(二)、(四)、(五)项的条件,不具备投标资格。
投诉人在质疑材料中反映中标候选人在中兴华审字(2024)第****号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随后深圳****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还有中标候选人网上公布的公告等。经本机关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受到与此相关的市****处罚。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网等渠道查询,中标候选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投诉人主张的相关供应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据不足,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经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局“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查询”,该企业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没有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诉人反馈中标候选人存在行政处罚情况,税务处罚为****元,根据《财政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即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截止投标前中标候选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情况。
因此,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所反映的情况,不能证明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条件。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鉴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本机关建议被投诉人1和相关供应商共同做好履约风险管理。
另,投诉人在事实依据里提及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通过政采云线上平台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进行了答复,但纸质盖章质疑答复函确存在瑕疵,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但不影响质疑回复的实质要义。

2、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衢州****队智能信控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衢州****局
2、联 系 人:**** 黄女士
3、联系电话: 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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