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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6-19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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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水资源费(地表水、地下水)

    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 / 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 0.2 / 立方,贯流水 0.02 / 立方,水力发电 **** / 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 1 / 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 0.5 / 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 2 / 立方。

    财政部公告 2014 年第 8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36 号令)

    财综〔 2008 79

    浙财综字〔 2009 12

    发改价格〔 2009 1779

    浙价费〔 2010 127

    发改价格〔 2013 29

    发改价格〔 2014 1959

    浙价资〔 2014 207

    浙政办发〔 2021 9

    根据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 80 % 征收;获得省****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 5 0 % 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 ,按最高减征标准执行 ,不重复减征。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1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 0.2 / 吨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从 2015 10 1 日起,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80% 征收。

    财政部公告 2014 年第 80

    财综〔 2014 8

    浙价费〔 2014 24

    浙价费〔 1997 107

    浙价费〔 2017 104

    发改价格〔 2014 886

    浙财综〔 2014 27

    浙价费〔 2014 224

    浙政办发〔 2015 107

    发改价格〔 2017 1186

    财税〔 2020 58

    浙税发〔 2020 90

    浙政办发〔2015 107 号从 2015 10 1 日起按规定标准的 80%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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