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6-07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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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组合式防洪板)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包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的计分因素“经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救生抛投器)的,每个计 3 分,最多计 30 分。注:提供经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含产品名称:****,并标记同类产品),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