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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06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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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预算单位:****: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区****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2. 委托红桥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红桥区****中心,以下简称 集采机构 )组织实施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对象:参加以上两类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承诺内容

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主要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用形式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格式见附件),不需要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采购人:**** 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同时,采购人:**** 采购人:****,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四、不适用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信用承诺制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好我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压实责任。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信用承诺函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发现虚假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三)依法依规。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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