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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城北小学家具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31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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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项目进度跟踪

一、项目编号: DCG2024-453(GK02)

二、项目名称: 城北小学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舟山****司             

地 址: 舟山****中心305-8020室             

被投诉人: 1.舟山****司 2.舟山****中心             

地 址: 1.舟山****路17号18幢502室-5 2.舟山****路289号4楼413室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舟山****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城北小学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CG2024-453(GK02)】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收悉,并于当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舟山****司诉称:
投诉事项1:舟山****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行为。
在本项目中,产品清单覆盖办公家具、水槽(含水嘴)、保健室教具-电子血压仪、保健室教具-听诊器、保健室教具-氧气袋、保健室教具-体温计、保健室教具-医用镊子、保健室教具-医用剪刀等产品。根据舟山****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家具、办公家具、酒店家具、学生公寓床、学生课桌椅、报告厅座椅、幼儿(或儿童)家具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实业投资;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及配件、通风设备、制冷设备、发动机及零部件、电器、日用百货、工艺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环保产品、纺织品、服装、窗帘、家庭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幼儿教育玩具、厨具销售;沙盘制作及技术服务;厨房设备批发、零售、安装、维修;标牌标识制作、安装;实验室设备研发、生产、维修、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木饰面加工;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现舟山****司并不具备止血带、身高坐高计、紫外线灯消毒车、体温计、医用剪刀、医用镊子、听诊器、电子血压仪、氧气袋、卫生箱等医用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但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城北小学家具采购中所有产品,均由该公司制造,品牌为“楉一捷”。而该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资质并不覆盖此次招标所需全部内容,故认定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
投诉事项2:城北小学家具采购项目,于2024年4月17日开标,4月18日公示中标结果。舟山****中心(代理机构:****,当日,还未在相关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公示,已经要求中标候选人舟山****司将样品送至采购人:****。
舟山****司的质疑函中,未对样品进行复查(包括尺寸、外观等),仅含糊的回复并无异常,却拿不出实质数据及影像资料。回复函中: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舟山****司按要求将样品送至采购人:****。而我司后与采购人:****,采购方在中标结果公告未发出之前并未有此要求。
投诉请求:废除第一候选人,由第二候选人提名。
被投诉人1舟山****司辩称:
首先,被投诉人舟山****司不存在任何虚假承诺的情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旨在解决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该办法第二十条出台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此,我司的该声明是完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声明:我司属于中小企业,愿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投标人以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对被投诉人声明文件的真实性发出质疑,属于对《管理办法》政策的理解偏差,应予纠正。
其次,被投诉人舟山****司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如实递交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存在任何隐瞒行为。此次招标《公开招标文件》整个招标项目仅对系争产品的规格、参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未对其品牌做出任何要求。被投诉人根据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作的《投标报价表》,既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定附件,其中所列的品牌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招标要求,在招标人:****,投诉人以此指责被投诉人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
此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解答,《管理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然不包括止血带、身高坐高计和卫生箱等医用产品及相关产品,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一类医疗器械。此类产品的生产实行备案制度,并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经营范围属企业自主决策范围,此次招标的主体是城北小学家具采购,作为一家小型企业,被投诉人经营范围不可能既涉及家具产业又涉及医疗器械行业,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对该部分产品进行初步加工,采购后按照招标要求进行进一步加工,以被投诉人的名义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既减轻了政府采购成本,也是恪守诚实守信和严格履约精神的体现。这不仅与《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相符合,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也严格按照采购人:****、客观地提供了投标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虚假承诺缺乏事实和法规政策依据,依法依规应予以驳回。
被投诉人2舟山****中心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舟山****行为问题
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投诉内容事先并未在质疑有效期内向答复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1显然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应当依法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人还未在相关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公示,已经要求中标候选人舟山****司将样品送至采购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答复人根据日常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通常在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第一时间要求采购人:****。对于“采购活动结束”的理解,也应不是发布中标公告之时,真正的结束,是在履约验收完成,其时封存已无意义。况且并无任何规定样品要在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后才可以封存。
三、关于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答复人在质疑函回复中,未对样品进行复查(包括尺寸、外观等)问题
首先,本项目的样品有5件,投诉人没有说明中标人其中的哪一件还是全部5件都不符合,尺寸不符合在哪里,仅凭本公司员工说辞而认为别家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样品是否符合应由专家组来评判,本次样品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样品的尺寸进行了丈量,有个别样品的尺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出入,但都没有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专家组也对投标样品予以相应的赋分。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城北小学家具采购项目系由舟山****中心代理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投标,项目编号:【项目编号:DCG2024-453(GK02)】,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舟山****司,本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公告载明:样品请于投标截至时间前送至舟山****路289号东边1楼大厅(定海区办证中心)并完成摆放。(大样:1.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桌、2.教师办公桌、3.办公椅、4.食堂餐桌椅),投标样品上须标注投标人名称:****,未载明其他候选供应商。
另,投诉人舟山****司在提起投诉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书,举报被投诉人1舟山****司不具备止血带、身高坐高计、紫外线灯消毒车、体温计、医用剪刀、医用镊子、听诊器、电子血压仪、氧气袋、卫生箱等医用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而被投诉人1舟山****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城北小学家具采购中所有产品,均由该公司制造,品牌为“楉一捷”。经查,被投诉人1舟山****司的经营许可并未涵盖前述医用产品的生产资质,也未就生产或销售前述医用产品进行备案。
投诉人舟山****司关于本项目于2024年4月19日提出书面质疑,2024年4月28日被投诉人2舟山****中心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不符合前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书,举报被投诉人1舟山****司不具备医用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被投诉人1舟山****司的经营许可并未涵盖相关医用产品的生产资质,也未就生产或销售前述医用产品进行备案,故被投诉人1舟山****司投标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本项目招标公告明确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人所称被投诉人2未在相关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公示已经要求中标候选人舟山****司将样品送至采购人:****,故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舟山****小学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CG2024-453(GK02)】提出的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基于被投诉人1舟山****司投标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故本项目中标无效。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2;
2、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舟山****局
2、联 系 人:**** 林先生
3、联系电话: 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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