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完善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公告成交结果时要载明理由,依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通知》明确,位于天津市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级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应当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完整、准确载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全市范围的其他各级采购人,比照前述要求实施。《通知》还强调,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方式选择的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准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公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未公告或未按要求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的行为,切实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和相关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