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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完善新形势下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标投标制度

来源: www.ctba.org.cn 时间: 2019-12-30 浏览量: 2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意见

2019 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既是对法律相关主体地位的尊重,又能广泛集中民智,促进各主体对法律的理解,保证法律顺利贯彻和实施。《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工作者、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刻研读,各行各业都对《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笔者在研读《意见稿》后感触深刻,现结合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将我对《征求意见稿》的认识和建议总结归纳如下三项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必要性

1 、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确保市场机制有效、宏观调控有度、微观主体有活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招投标制度,也必然需要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必将加快这一进程。

2 适应 “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形势。“放管服”改革对政府和企业都提出新的要求,核准和备案类投资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工作职能的改变,资质、许可的规范和取消,让项目法人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本次修订《招标投标法》适应了“放管服”的需要,起到了引领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得作用。

3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点击查看 ,遏制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这20年的时间里,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经济活动的正面影响效应不断扩大。但是围标、串标困扰和制约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招标甚至成为了部分违法人员的保护伞。改变现阶段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突出问题,要求从法律的高度进行更加严格规范和约束,让《招标投标法》不但能引领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还要能成为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的利器。

4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权力责任的对等。

漫长的招标准备和流程流转,困扰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优化简化招标准备和实施工作程序,提高招标效率,是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的强烈要求。

二、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

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当前,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以及5G技术应用,传统的纸质招标投标方式已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与传统的纸质招标投标文件制作相比,电子方式具有携带传输方便、节约资源等优势,同时电子方式,为远程评标提供了可能,能改善专家评标质量,解决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问题。

2 、在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提出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文件发售至开标的最短时间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最短时间进行了分别约定,体现了法律实用性和灵活性。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提出了三种可供招标人选择的方案,提高了招标效率并且兼顾经济性。

3 、评定分离的程序设置,是体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自主权的重要规定。赋予招标人应有的自主权,提高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的设置,评定分离的程序设置,能极大的激发招标人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意识,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个人责任有机结合,做到权利有制约。

4 、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长期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实际情况表明,多数低质低价、恶意低价中标项目,实施后维护、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事故故障多发,本次《征求意见稿》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为项目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周期成本评价、控制提供了依据,使得招标投标活动能与项目的实施和运营紧密结合,提高投资效率、增加投资效益。

5 、明确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依法依规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能够有力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交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6 、对于中标人公示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开是解决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最有效的手段,投标人在实际投标过程中被“废”的不明不白,《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示的有关要求,除了能避免“暗箱操作”,使得招标投标活动充分接受监督,还能促进投标人不断提高文件的编制质量,减少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优化社会资源的使用。

7 、对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一直是法律的空白,此次《征求意见稿》稿中对异议的提出、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异议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高异议的处理效率,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8 、借鉴了其他法律规定,使得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定更明确、更具体。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九十三条,借鉴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时间的规定,使得招标投标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一个调节市场行为的整体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 、考虑外资、合资企业及进口产品在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防止政治、经济入侵甚至技术壁垒等国际贸易风险,并在法律上给予指引,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议增加对选择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的有关要求,在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选择时,应坚持能促进国内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原则,防止外资企业技术垄断,打破技术壁垒。

2 、中标人公示及中标公告的设置。为使招标投标活动充分接受监督,同时又能放权于招标人,建议将中标人公示改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按中标人公示的要求。中标公告时,公布招标人的最终定标结果,这既能保证招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科学、客观的在中标候选人选择中标人,同时也避免在中标人公示后因异议或投诉而造成招标人选择的定标确定的中标人应被否决的尴尬情况。

3 、中标价的确定。建议评定分离时,招标人可就价格与中标候选人谈判,考虑评定分离的实际应用问题,招标人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时,选择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但是报价比较高的单位顾虑较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就价格问题与候选人进行谈判,比如要求其以候选人中的最低价作为中标价等办法。同时在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中标价的确定应进行规范,可参考上例,防止出现不受制约权利的滥用。

4 、明确两种法定评标办法选择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认定,应明确具体的认定主体,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形势下,本着责权统一的原则,建议明确有招标人根据此款原则选择适合项目的评标办法。

5 、加快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必备条件承诺制。目前,项目的招标工作大部分时间在漫长的批复等待中度过,尤其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实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避免招标人“等”、“靠”、“推”等现象。

6 、对于滥用异议、投诉权利进行制约。目前,监督部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异议、投诉基本是有提必回,为保证正当异议投诉能得到解决处理,同时提高招标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议对投标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不按程序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等情形提出的“异议”、“投诉”进行处罚,防止在招标投标领域乱告、诬告频发,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7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定位。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合同的编制,与招标人一道进行项目管理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对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鼓励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原则。

本次《招标投标法》修法工作是招标投标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实际行动,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将为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也必将引领招标投标行业再攀高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作者:熊 伟

作者单位: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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