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中可以包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吗?是否符合PPP项目主体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的要求?
奇峰:土地收储是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按照《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且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PPP项目主体依法不得参与土地收储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通常应指为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应该支付的有偿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或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也称“土地取得费用”,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并非一定“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工作”,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中列支上述成本应仅限于取得“本项目”用地需要支付的部分。
奇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总经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